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謝婉婷)戀愛期間,雙方因處于熱戀狀態(tài)或者出于共同生活、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,往往會產(chǎn)生較多經(jīng)濟往來。但當濃情蜜意褪去,戀愛關系結束,財產(chǎn)糾紛也隨之而來。那么分手后,能否要回戀愛期間的花銷呢?
簡要案情
小蘇和小瞿相識于2021年4月,不久后確立戀愛關系,并于2021年8月開始同居。同居期間,雙方通過微信、支付寶等方式轉賬較為頻繁,后二人因生活瑣事發(fā)生矛盾,決定于2023年2月結束戀愛關系。
小蘇主張雙方在戀愛期間的轉賬是以結婚為目的,視為彩禮,分手后理應返還,雙方為此意見不一,小蘇遂訴至永定區(qū)人民法院。
法院審理
小蘇主張小瞿應當返還的彩禮由現(xiàn)金及電子轉賬組成?,F(xiàn)金部分因小蘇并未提交相關證據(jù)證實,且小瞿也未認可已收到,故對于原告訴訟主張的現(xiàn)金支付款項不予支持;電子轉賬部分系小蘇與小瞿在同居關系期間所進行的,屬于為了增進雙方感情的贈與行為,且小蘇未提交相關證據(jù)證實屬于彩禮。對于小蘇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正當,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官寄語
戀愛中,情侶間的日常消費、小額轉賬來往及特殊節(jié)日給付的特殊數(shù)額,均是雙方表達愛意的體現(xiàn),除非雙方另有約定,否則這種行為視為贈與。贈與一旦形成,在實際履行后,原則上不允許撤銷,對方不得以分手為由要求對方返還。
婚姻不是兒戲,在談婚論嫁時,應該發(fā)揚彩禮的象征意義和紀念功能,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、高額彩禮等不良風俗,宣傳正確的婚姻觀及家庭觀;對于大額經(jīng)濟來往要做到及時留痕,并保留好相關證據(jù),以防產(chǎn)生不必要的糾紛。
責編:蔣文娟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